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3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建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郝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龙,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杨,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11元,减半收取4655.5元,由上诉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