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陵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全与江苏兰陵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兰陵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443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兰陵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应审查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一致性。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的,应从原仲裁事项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而产生来确定是否具有不可分性。本案中,**全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为:1、兰陵公司向**全支付拖欠的四个月工资36000元(2019年2月21日至6月21日);2、兰陵公司支付**全加班工资16200元、年休假工资13500元;3、兰陵公司为**全补缴社会保险;4、兰陵公司支付**全经济补偿金288000元。上述仲裁请求中的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均为2019年6月21日之前发生。**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兰陵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0年3月10日的工资105000元;2、请求判令兰陵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3月的加班费69883元;3.请求判令兰陵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年休假工资20954元;4、请求判令兰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3896.5元;5、请求判令兰陵公司补缴1987年5月至2007年7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全在仲裁请求事项外增加的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为其提起劳动仲裁后新发生的事实。并且,2020年3月24日,**全向兰陵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兰陵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该解除通知,该事实亦为**全讼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故**全一审中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仲裁时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亦非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全一审中提出的自2019年6月21日起的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审查,且上述请求与原仲裁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对该部分请求应当告知**全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审查的情况下径行对**全增加的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顾 洋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