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执1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满金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满金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鄂0112民初9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满金富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满金富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2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