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丽市胜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02民初3312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州芒市丙午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60427349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胜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州瑞丽市环山工业园区HG3号路南侧、HG6号路西侧A1楼5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97CW2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光明南村33幢507室,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丽市胜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无需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