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前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伏新能源(临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81执保52号 原告:青岛前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27号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C3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伏新能源(临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银河路与银湖路交叉口向北6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前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伏新能源(临清)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46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46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