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黄山路511-1幢2218室。
法定代表人:史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嘉,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有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有公司与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6月21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三有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三有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曹永高
审判员  丁 淼
审判员  包 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