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2238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23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史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敏,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4月17日生,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2020年12月16日,原告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元
人民陪审员  吴逸芸
人民陪审员  谭文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