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蓝**与章益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衢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蓝**。
被告:章益方。
委托代理人:姜金妹。
被告:***。
委托代理人:傅樟良。
被告: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雪挺。
委托代理人:鲍春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章益方、***、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