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1185江苏黄海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黄海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金沙广场1号楼114室(1)。
法定代表人乔一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清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江苏黄海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533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黄海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黄海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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