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河南佳莱商用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河南雅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1150号
原告:河南佳莱商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官厂乡黄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399772052C。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森,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87193781K。
法定代表人:徐清东。
被告:河南雅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40275X6。
法定代表人:易建国,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启昌,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富才,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河南佳莱商用设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河南雅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第三人秦富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佳莱商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42元,由原告河南佳莱商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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