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民初50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清东,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春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盖 瑞
书 记 员 李晨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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