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627号 申请人: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2700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