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3执2698号之一
本院执行的贵阳市白云区顺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顺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3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租金、诉讼费等共计1502734.5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顺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0月22日、11月19日、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小额银行存款被轮候冻结外,无其他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敏湘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12月19日将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住所地的的财产进行调查,该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债权等财产信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1502734.56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亮
审判员 蒋琴
审判员 王斌
法官助理刘耀炜
书记员蒋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