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702执7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2、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案款175951.48元,已履行完毕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所需承担的义务。本院已终结(2020)桂0702执7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账户内的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承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蓉荣
审 判 员 项 钦
审 判 员 赵 锋
法官助理 张 易
书 记 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