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2执3052号
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95500元。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15日、6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37万余元,但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余额较大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到期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6月21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8日,委托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前往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除上述已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5035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35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书记员 何赛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