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笔架山。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监狱狱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姜 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