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笔架山。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监狱狱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50元,减半收取计718.7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姜 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