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初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欢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34084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34084元),减半收取67042元,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40988元(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70494元),减半收取70494元,由咸阳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 辉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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