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25民初10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