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东长安街420号陕铁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东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亨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投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铁投公司与远亨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缺乏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铁投公司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室外水网工程是由江苏一建承包施工的并非远亨公司。陕铁大厦室外水网工程施工方为江苏一建,从招投标到签订合同,从施工进度到竣工结算,各个环节均有江苏一建签字盖章的证据。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多处有江苏一建的盖章,均证明案涉工程由江苏一建承包的事实。3.江苏一建在投标、签订合同、工程签证、进度款申报、竣工图纸提交、工程款结算等环节中,均在施工单位处盖章,也均有其项目经理签字,上述事实与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矛盾。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首先,江苏一建承包的陕铁大厦整体工程中包含了室外水网工程。其次,远亨公司从何处得到施工图纸和如何完成施工均无证据支持。竣工图纸由江苏一建盖章,其项目经理签字,应当认定系由江苏一建向申请人交付。再次,江苏一建提交的情况说明系虚假陈述,与其在工程过程中提交的过程文件和结算文件完全矛盾。4.实施合同的认定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属于没有相互关联的两种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从未将案涉工程从江苏一建的承包范围中剥离出来发包给远亨公司。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远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远亨公司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铁投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不应适用实施合同关系理论,而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791、793条的规定。3.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应驳回铁投公司的再审请求。 江苏一建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其没有新的答辩意见,以一二审答辩意见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铁投公司与远亨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首先,铁投公司与江苏一建之间签订的《陕铁大厦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将陕铁大厦的室外水网工程包含在内。其次,远亨公司系从铁投公司得到陕铁大厦室外水网工程的施工图纸,并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内容后,以江苏一建的名义将竣工图纸交付给铁投公司。最后,江苏一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明案涉工程款不在江苏一建与铁投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结算。虽然铁投公司主张其已将案涉工程的费用结算给江苏一建,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综合上述事实,应当认定远亨公司与铁投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铁投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