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康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异561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安康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农贸街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07126869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寺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0494A。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安康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其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4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为由,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随案向本院提交:1.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将(2021)陕01民终10273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康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36067.35元、全部债务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全部转让给申请人***。2.债权转让确认函,证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将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3.债权转让通知函,证明申请执行人已经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确认转让债权。申请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转让款,且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程序已经完成,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承继(2021)陕01民终102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安康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