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4执4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17534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4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881367.81元及利息;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停工、窝工等损失545398元;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7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43.5元,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44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1日、8月30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2018年1月15日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7)苏1324民初1030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俞晓辰、**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12号金鹰国际商城1幢3层3009、3009B、3010、3011、3012、3013、3014、3015、3016、3017、3018、3019、3020、3021、3022、3023、3024、3026B、3027、3028、3029、3029B、3030、3030B、3031、3031B、3032、3032B、3033、3034、3035、3036、3037、3037B、3038、3039、3040、3041、3042、3043室等187处房产;
2、2019年1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宿迁市中誉置业有限公司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5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本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9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将本院依法拍卖且已经流拍的126处房产裁定给***,房产总价值8591475元,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执行到位8591475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