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02民初280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员工。
被告:江苏省某某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某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512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