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
委托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1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郑某某提供了部分转款记录及江苏某公司转款记录等证据,旨在证明郑某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鉴于上述新证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关系,应由一审法院查明上述款项是否系郑某某垫资完成涉案工程的事实;同时查明江苏某公司的付款相对方与涉案工程的关系后依法重新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1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62.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