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谈加虎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南执字第0345-1号
申请执行人:谈加虎,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谈加虎与被告***、***、江苏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690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65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