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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2)苏0381执4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81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先胜审判员曹伟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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