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728号
申请人:**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39109830R,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58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昊钦,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31159189R,住所地江苏省**市**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账号32×××4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账号32×××4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