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275号
原告:佛山市天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路南侧三丫涌桥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8454088XP。
法定代表人:彭绍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飞,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剑,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王加丽,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636X7。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
被告:佛山维特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东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8GR8M。
法定代表人:ULRICHJOSEFREICHERT。
原告佛山市天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剑、王加丽、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维特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00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天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永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 恩
书 记 员 李秋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