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21民初4566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石寨镇霄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990894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636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暨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维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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