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4执恢841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让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0000元;2.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受理后,立(2022)黑0604执恢841号案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15819元(包含执行费156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将执行费1569元向本院诉讼款户缴纳。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2022)黑0604执恢84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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