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9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苏07执347号,执行依据: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931号裁决书〕由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曼
书 记 员 姚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