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市诚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647号 原告:永康市诚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山大厦16楼东1607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建工新城锦绣园1组团7栋2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云南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来财,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永康市诚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永康市诚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诚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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