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8881号
原告: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37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