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3779号
申请人: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胜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胜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济***轮胎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