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889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宋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