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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889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宋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