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3民初206号 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明发集团(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86号亿丰大厦(钱裕园五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发集团(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计3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