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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华斯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鲁1503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53558.47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1503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