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鲁1503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53558.47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1503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