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687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687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案款5924400元等,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
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2月5日、3月8日、4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924400元等,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