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黑0604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被执行人给付57.87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94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立(2019)黑0604执3409号案件,并于2019年12月22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现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立(2022)黑0604执恢298号案件。
2022年2月15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涉案往来款户缴纳728305.3元,其中8235元作为执行费向本院诉讼款户缴纳,剩余720070.3元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2022)黑0604执恢298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