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黑0604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卓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闫显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卓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闫显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7元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并未交纳,所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案款中本院未予以附加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将执行款8253154元(其中尚未履行工程款5100982.03元、鉴定费20,000元、执行费6832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063847.97元)汇入本院涉案往来款户。本院已将执行款818483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执行费68324元已支付至本院诉讼款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同意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2021)黑06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