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3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江苏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表示不需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叶 刚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