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0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年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太丰村二号港池北漳泾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UYN2150。
法定代表人:肖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7986131J。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步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金海,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苏州年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金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金海名下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苏州年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金海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金海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