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刘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4日提交了撤诉申请,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请求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1元,减半收取为59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4元,减半收取为5627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明阳
审 判 员 高伟涛
审 判 员 战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海涛
书 记 员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