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创业路315-3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鑫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52号20号楼1单元1241室。
负责人:张广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有谋,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再审申请人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杨有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康 盼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吴 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华 馨
书 记 员 崔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