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466号
原告: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龙奔社区。
法定代表人:史俊华,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奎,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