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91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龙、董浩然,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广场C1楼1003室。
诉讼代表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该企业管理人),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广场C1楼1003室。
负责人:臧新海。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绩效工资640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的工程部职工,被告应给付原告的绩效工资64081元已经过被告确认、挂账,但一直未能给付。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
被告未到庭,庭前向本院提交(2015)开商破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称,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已于2018年11月6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7年12月12日,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原告出具苏天地清字(2016)职第16号《通知函》载明,“你的债权申报材料清算组已收悉。针对你申报的内容,经清算组核实,破产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不欠发职工工资。另,你个人财务挂账费用多为材料费、施工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并非职工内债范畴,故你的债权确认金额55552.00元划为普通债权。如对此通知有异议,你有权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破产管理人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本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破产财产分配事务,第一顺序债权人获得了法定比例的清偿,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遂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5)开商破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5月7日,原告就上述债权诉至本院而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绩效工资,如属实,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破产债权。根据本院出具的(2015)开商破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顺序债权已经依法清偿完毕。原告在被告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至本院,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基奎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