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61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072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询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控制,无法处理。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丽遂商初字第0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杨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