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908镇江新区大港信又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1908号
原告镇江新区大港信又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大港信又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大港信又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广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