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640号
原告:金塔县盛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塔县盛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塔县盛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塔县盛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塔县盛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247元,由金塔县盛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