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807号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金塔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金塔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塔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塔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2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7391元,由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向 媚